(2015)喀法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与贾广利与郝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广利,贾治江,郝玉文,吴昊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343号申请人贾广利,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治江,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玉文,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昊天,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郝玉文在喀喇沁旗西桥农村信用社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玉文在喀喇沁旗西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