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恩好与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宋恩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其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恩好。上诉人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宋恩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恩好撤回起诉和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宋恩好撤回起诉;二、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宋恩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陶继航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