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路****号1-5-3。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2月6日因容留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鑫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45-6号5-7-3室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冰毒五次。1、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45-6号5-7-3室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4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45-6号5-7-3室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45-6号5-7-3室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冰毒。4、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45-6号5-7-3室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冰毒。5、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45-6号5-7-3室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赵某的证言,书证房屋租赁协议、指认现场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犯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鑫岐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