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催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葛市汇金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彦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葛市汇金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催字第00062号申请人长葛市汇金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学。申请人长葛市汇金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0800053/95258672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7日,出票人张家港市金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分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张家港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葛市汇金隆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天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