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瞿燕儿、王月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瞿燕儿,王月娟,杭州坤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杭州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丽娟。委托代理人周炜枫。被告瞿燕儿。被告王月娟。被告杭州坤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燕儿。原告杭州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燕儿、王月娟、杭州坤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炜枫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及案外人卜小锋于2014年5月9日就(2014)杭萧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出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归还案涉借款及诉讼费,以上所承担的全部款项视为瞿燕儿向原告的借款,瞿燕儿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底前归还5万元给原告,利息年利率4%等。另案外人卜小锋及王月娟、坤铭公司自愿对瞿燕儿的借款承担四年的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7月31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归还50万元,并承担(2014)杭萧商初字第1565号案件受理费9131元;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归还本息合计1049821.10元。现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上述借款及利息,但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1、瞿燕儿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558952.1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09131元自2014年8月1日起的利息及借款本金1049821.10元自2014年8月14日起的利息,均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还款时止;2、王月娟、坤铭公司对瞿燕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自认瞿燕儿于2014年12月支付原告2014年9月9日前的利息5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归还借款1558752.1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按年利率4%计算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4)杭州市萧山区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三被告就判决书进行协商和具体借款经过的事实;2、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瞿燕儿向工商银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3、收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瞿燕儿应诉的费用支出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三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瞿燕儿于2014年12月支付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瞿燕儿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提供担保,并已履行了保证责任,即有权向瞿燕儿进行追偿。双方订立协议将该代偿款转为借款,该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而原告与瞿燕儿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瞿燕儿未按约返还该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月娟、坤铭公司为该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成立,其未履行保证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出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瞿燕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558952.1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的利息;二、王月娟、杭州坤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上述瞿燕儿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0元,由瞿燕儿、王月娟、杭州坤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