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焦某与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焦某,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树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拜某甲,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焦某与被告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拜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拜某甲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1日生育一子拜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认识时间短暂,其对被告了解不够致使感情基础不牢。特别是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整天打麻将赌博,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家务上对家庭都及其不负责任,且不支付家庭开支及孩子的抚养费,以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于2014年6月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子拜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孩子成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拜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焦某与被告拜某甲于200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1日生育一子拜某乙。2015年3月9日,原告焦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拜某甲离婚。因被告拜某甲下落不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另查明,原告焦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拜某甲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现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