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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艳与湖北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被执行人:湖北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姚家岭52号。法定代表人:郭光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47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青三干道东侧“嘉和·阳光水岸”第1幢4单元11层02号房屋产权登记,并支付申请人仲裁费917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922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青三干道东侧“嘉和·阳光水岸”第1幢4单元11层02号房屋产权登记至申请人胡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