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与段景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段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法定代表人:周文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景学,男,汉族,36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与段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1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段景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查询、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段景学所有的价值61167.5元(标的额60362.5元+执行费80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