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陈敏杰、余碧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陈敏杰,余碧辉,陈飞鸽,贺亚贞,乐君杰,何军伶,乐静君,林飞,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法定代表人:邱志毅。被执行人陈敏杰。被执行人余碧辉。被执行人陈飞鸽。被执行人贺亚贞。被执行人乐君杰。被执行人何军伶。被执行人乐静君。被执行人林飞。被执行人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君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敏杰、余碧辉、陈飞鸽、贺亚贞、乐君杰、何军伶、乐静君、林飞、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敏杰、余碧辉、陈飞鸽、贺亚贞、乐君杰、何军伶、乐静君、林飞、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陈敏杰、余碧辉、陈飞鸽、贺亚贞、乐君杰、何军伶、乐静君、林飞、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