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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傅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傅祝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夏雨生。委托代理人: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傅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