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李永民与王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民,王丹,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1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永民,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强,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李永民因与被上诉人王丹、一审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民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民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上诉人李永民承担。二审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李永民、被上诉人王丹、一审被告李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吴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