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芜湖联友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联友门窗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53号申请人芜湖联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清水镇。法定代表人:乐家虎,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7370.4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程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鸠执字第00953-1号申请人芜湖联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清水镇,组织机构代码56497025-6。法定代表人:乐家虎,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组织机构代码16011310-0。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夏程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