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民初字第2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高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高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民初字第2370-2号原告王海成,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高淑峰,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高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高淑峰房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高淑峰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西盐业公司后房屋两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