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衡思祥与褚衍碧、褚夫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思祥,褚衍碧,褚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衡思祥被执行人褚衍碧。被执行人褚夫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思祥与被执行人褚衍碧、褚夫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做出(2014)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5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