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61号申请人福建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葛景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禹欢、林霞,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苏华,总经理。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福建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并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仲保字第*号财产保全函,向本院提交申请人福建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受理。现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为人民币60381.6元的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381.6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福建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账号×××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381.6元。二、查封申请人福建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381.6元。本案保全费623元,由福建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肖济宁审判员翁云莺代理审判员黄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