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豪振慧与赵青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豪振慧,赵青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22-1号原告豪振慧。被告赵青。本院审理原告豪振慧诉被告赵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青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硕放支行账号6259960020XXX950、6228480XXX543621719的存款及在中国银行无锡硕放支行621666610000XXXXX13的存款,查封被告赵青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新锦园xx的房产产权(所有权证号:xx,建筑面积:129.76平方米),查封被告赵青名下的帕萨特牌小汽车(号牌:苏xx,车架号:LSVExxxx,发动机号:xxx)、大众小汽车(号牌:苏xx,车架号:LSVUL65N7Cxxxx,发动机号:xxx)在无锡市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档案。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原告向本院出具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人民币360万元的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豪振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青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硕放支行账号6259960020XXX950、6228480XXX543621719的存款及在中国银行无锡硕放支行621666610000XXXXX13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告赵青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新锦园xx的房产产权(所有权证号:xxx,建筑面积:129.7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告赵青名下的帕萨特牌小汽车(号牌:苏xx,车架号:LSVE349Fxx,发动机号:xx)、大众小汽车(号牌:苏xx,车架号:LSVUL65N7Cxxxx,发动机号:xx)在无锡市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两年。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秀群审 判 员 丘文秋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