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执民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王健、顾丹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王健,顾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法定代表人:李献平,系行长。被执行人王健,经商。被执行人顾丹静,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商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公开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健所有的坐落在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87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城关00014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居国用(2004)第0001237号]。买受人潘立飞(身份证号码:××)以肆佰捌拾陆万元整(48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王健、顾丹静所有的坐落于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8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城关00014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居国用(2004)第0001237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潘立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程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