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启超申请执行马杰、黄惠、黄以平、马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启超,马杰,黄惠,黄以平,马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219-7号申请人执行人陈启超,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4日。被执行人马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黄惠,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以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4日。被执行人马世勋,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7日以(2015)南溪执字第21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惠名下“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资产,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惠名下“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资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