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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杜小琼诉马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琼,马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杜小琼。被告马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琼诉被告马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杜小琼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杜小琼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小琼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