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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明与被执行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明,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明,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霆,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235775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35775元或查封、���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