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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绪民。委托代理人徐浩。委托代理人刘扬。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185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