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绪民。委托代理人徐浩。委托代理人刘扬。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185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山东济宁科嘉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