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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非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非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毛增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和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琳珺。被申请执行人:祝建波。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祝建波卫生行政非诉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江卫公罚(201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建波支付罚款1000元。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祝建波于2015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300元整。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祝建波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等为由请求且同意该案未执行部分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江卫公罚(201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审判长  何伟平审判员  王江松审判员  毛红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