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琪涛与孙强、张红、马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琪涛,孙强,张红,马金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60号原告:马琪涛,女,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419910829022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天桥新村71栋603号。被告:孙强,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9002140016,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长江西村67栋404室。被告:张红,女,汉族,199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9107052826,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长江西村67栋404室。被告:马金梁,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860402053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新村61栋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琪涛诉被告孙强、张红、马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马琪涛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马琪涛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