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新林与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林,张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田新林,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张永红,男,38周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上述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林与被告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林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新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田新林负担。审判员 丁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