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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姜波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X,男,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3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姜X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晨光、邱静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3日,罗X(已判刑)因与被害人董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邀约潘XX、车X(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姜X,于当日12时许,从汶川县绵篪镇高店子村将被害人董某某挟持上车,先后带至都江堰市大观镇、崇州市鸡冠山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董某某人身自由,并用玩具手枪、砍刀相威胁,要求被害人董某某归还债务。直至次日16时许,被害人董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将现金55000元交给罗X后,被害人董某某才得以离开。被告人姜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接受罗X的邀约,与潘XX、车X一起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董某某人身自由长达28小时,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X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姜X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姜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姜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黑色仿真玩具手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