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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恒旺燃料物资有限公司、邱永恒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恒旺燃料物资有限公司,邱永恒,殷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六份头村。法定代表人符仁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恒旺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运河村12组。法定代表人邱永恒,总经理。被执行人邱永恒。被执行人殷红霞。南通通城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与南通恒旺燃料物资有限公司、邱永恒、殷红霞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通商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通恒旺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565000.00元,被执行人邱永恒、殷红霞就上述债务不能受偿部分各承担1205%的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076.00元由被执行人南通恒旺燃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75076.00元(不含逾期利息与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殷红霞的银行存款21548.91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家华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