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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联城与李炳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联城,李炳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30号原告李联城,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炳淼,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联城与被告李炳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联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联城以与被告李炳淼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联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联城负担。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