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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超与王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王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152号原告张超,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被告王秀英,女,1942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王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