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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振泽与徐全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泽,徐全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89号原告徐振泽,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徐全本,男,64岁,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泽与被告徐全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