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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法定代表人于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庆明,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建西街。负责人吕建华,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95号。法定代表人沈晨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并仲裁字第36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272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袁建山代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兼书记员 郭东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