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肇龙与王飞、侯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龙,王飞,侯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肇龙,居民。委托代理人景有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居民。被告侯道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肇龙与被告王飞、侯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肇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龙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