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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易甲与雒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雒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易某甲。被告雒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甲与被告雒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易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甲负担。审判员  付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