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易甲与雒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雒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易某甲。被告雒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甲与被告雒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易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甲负担。审判员 付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