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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管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彬与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管初字第16号原告王彬,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赵峰、刘殿林。被告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丹,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彬诉被告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的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故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申请将本案移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铁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