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虎富富、李转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虎富富,李转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雷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虎富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转红,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虎富富、李转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退付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672.50元。审 判 长 王玉泉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