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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虎富富、李转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虎富富,李转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雷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虎富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转红,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虎富富、李转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退付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672.50元。审 判 长  王玉泉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