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罗统德与唐贤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统德,唐贤启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359号原告:罗统德,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唐贤启,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统德诉被告唐贤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统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统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统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