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金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冯玉霞、王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金字第158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法定代表人徐振波,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兆峰,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冯玉霞。被告王建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冯玉霞、王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献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孟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