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傅小星与游华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傅小星,游华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傅小星被执行人:游华飚身份证:×××13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梅商初字第004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游华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张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