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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麒与被告刘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麒,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张家麒,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刘伟,男,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麒与被告刘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