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麒与被告刘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麒,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张家麒,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刘伟,男,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麒与被告刘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