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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与被告成都大成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耀强、曾仁琼、岳娟、余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成都大成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耀强,曾仁琼,岳娟,余泽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47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负责人王涤。委托代理人全忠。委托代理人秦金刚。被告成都大成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耀强。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被告高耀强。被告曾仁琼。被告岳娟。被告余泽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与被告成都大成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耀强、曾仁琼、岳娟、余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成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耀强、曾仁琼、岳娟、余泽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撤回对被告成都大成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耀强、曾仁琼、岳娟、余泽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3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167.5元,由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