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军峰申请执行胡伟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峰,胡伟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峰,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伟征,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马军峰申请执行胡伟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000元、案件受理费5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