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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恒志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刑一终字第11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恒志(绰号“大傻”),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恒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5)郴苏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恒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原审卷宗及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22日。原判认定:2013年6月,钟卫华(已判刑)带领被告人王恒志与龚某某来到湖南省衡阳市,王恒志在“林隐假日酒店”目睹了钟卫华与纪某某(另案处理)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0粒的过程。离开衡阳后,被告人王恒志仍帮助钟卫华开车、开房、提装有毒品的包等,跟随钟卫华在湖南省郴州市、长沙市等地向王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13年7月中旬,钟卫华在长沙新天宾馆向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00克,期间,被告人王恒志负责帮助钟卫华开车、开房、提携装有毒品的包。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3年9月13日在清远市清新区抓获王恒志。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他小孩满月前几天,小纪到他家玩,他们一起吸毒时,小纪问他毒品是哪来的,他说是从华哥那买的,纪某某表示想买。之后他联系华哥,约到衡阳交易,小纪拿了约10万元现金到衡阳“林隐假日酒店”与华哥进行了交易,当天小纪从华哥那买了麻古和500克冰毒,付了27,500元钱。2013年7月中旬,纪某某找华哥买6公斤冰毒,在长沙新天宾馆开了房。华哥开着宝马车带着第一次见面的那个女孩及一男的到了房间,他说先拿货后给钱,华哥说不行,在新天宾馆小纪房间,华哥拿出几包冰毒,大约3700克,小纪说不够,小纪从自己包里拿了270克,但还不够,华哥又从包里拿出30克共凑足4公斤冰毒给小纪,小纪当场给华哥约10万元现金,其余的钱小纪说等一下送过来。半小时后,小纪从外面回到房间,给他17,500元现金,另外还给了华哥10万零几千元现金。3、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某辨认出“小纪”就是纪某某。4、证人纪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份,泰婆小孩满月,他去了泰婆岳阳临湘家,泰婆说他老大有很多麻古,要他一起去看看。第二天,他们到衡阳一个“假日酒店”见到华哥,他们吸食了麻古及冰毒,觉得冰毒还不错,后泰婆从华哥那买了500克冰毒和一些麻古。2013年7月中旬,建明哥打电话给他说要6公斤冰毒,他打电话给泰婆,泰婆说没问题,还说华哥会过来。第二天晚上,他在新天宾馆开了一间房,后泰婆带着华哥及一男一女到他房间,他们给了他约3公斤多冰毒,他将这些冰毒提到建明哥房间,后建明哥又凑了200-300克,共约4公斤冰毒给两个山东朋友,山东朋友给了建明哥一袋钱,建明哥从中取了约10万后,把剩下的24万给了他,他拿着钱回到房间给了泰婆22万,他得2万,泰婆将22万元钱分两次给了华哥,还说一部分是货款,一部分是还华哥的钱。5、纪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纪某某辨认出“泰婆”就是李某某。6、证人龚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中旬,她与钟卫华到长沙,岳老三(经辨认为李某某)带了一个朋友小基(经辨认为纪某某)过来,在房间里除了大傻(王恒志)和她,大家都吸食了毒品,她还听岳老三问华哥能不能搞到冰毒。她们一起吃了午饭后,钟卫华打电话给长沙的朋友,问他们能不能帮岳老三拿到货,他朋友说一下子弄不到那么多货,后小基走了,并要华哥尽量帮他搞到货,之后她们几人一起去了小基在另外一个酒店开的房间,钟卫华拿了约6大袋(6公斤)冰毒出来,小基凑了约1袋,后小基将这7袋冰毒拿到另一间房交给他朋友,她、岳老三、钟卫华等人都在房间没出去,小基过了一会就回到房间,并提着一袋子钱,约30万元,小基拿出来约2万装在了自己身上,其余的钱全部给了钟卫华。7、龚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龚某某辨认出纪某某、李某某系向钟卫华购买冰毒的“小基”、“岳老三”,王恒志是与钟卫华一起到郴州等地贩卖毒品的“大傻”。8、王恒志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恒志辨认出龚某某是“华哥的女友”,其一同到郴州、长沙、衡阳等地,钟卫华是贩卖毒品的“华哥”,纪某某是向华哥求购毒品的“平头”,李某某是向华哥求购毒品的“短头发”。9、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湘(郴苏)公禁毒尿检字(2013)第112号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王恒志毒品尿检(甲基苯丙胺类)为阳性。10、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公(禁)强戒决字(2013)第016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王恒志于2013年10月18日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被告人王恒志的供述:2013年7月份,刘斌打电话叫他帮华哥(钟卫华)开车到湖南,后华哥开白色宝马到接他,车上还有华哥的女友(龚某某)。先是华哥开车,到衡阳后车子被挂了,就由他开车,他们先到衡阳林隐假日酒店,华哥从后备箱取了些装有物品的塑料袋和环保袋交给了他,到房间时房里已经有两男一女,他、华哥、两名男子在房里吸了冰毒后,其中一名短头发(李某某)男子拿出一个装了4、5万现金的袋子,华哥就把刚刚叫他提上来的棕色环保袋拿到桌上,打开后他看见是大概两大包冰毒,并交给了短头发男子,短头发男子将钱交给华哥,他们在房间坐了一下,短头发就走了。这个时候他才知道里面装的是冰毒,他也才知道华哥是贩毒的。第二天中午,短头发又来找华哥,他们聊了一下并吸食了毒品,然后华哥叫他和女子到车上去拿东西,女子拿着钥匙从白色宝马后备箱提出一个装衣服用的塑料袋给他,他将袋子提到房间交给华哥,他看见短头发男子给了华哥一个装有6-7万元钱的袋子给华哥,华哥从他提上来的袋子里取出2-3包(约2公斤)冰毒给短头发,然后短头发他们就走了。之后他们到了长沙,在一个军区宾馆里华哥给了平头男子1.5公斤的冰毒,平头男子将8、9万元的现金给了华哥。回广东后,华哥给了他5克冰毒。他是到衡阳“林隐假日酒店”华哥与短头发交易毒品后才知道华哥是贩卖毒品的,路上都是他和华哥的女友提袋子。12、被告人王恒志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恒志生于1986年7月18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恒志明知钟卫华贩卖毒品,仍跟随钟卫华在郴州市宝莲花酒店向王某某贩卖19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被告人王恒志帮助钟卫华开车、开房、提装有毒品的包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中旬,“华哥”(钟卫华)在宝莲花酒店1107房,“红豆”(李某)当着其与“华哥”的马仔(王恒志)、“华哥”的女友的面给了“华哥”19,950元,“华哥”秤了一些毒品给“红豆”,“红豆”把毒品给了交给他钱的男子,男子便离开了。他走之前在“华哥”那里买了1900元冰毒。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10日左右,她们开车先去衡阳,后到郴州郴州宝莲花酒店。王某某叫钟卫华拿东西(指冰毒)给他吃,钟卫华就给王某某称了一些散的冰毒(大约有50小块),当场给了钟卫华约3000块钱。后来钟卫华叫“大傻”去开房。3、辨认笔录及照片。钟卫华辨认出王某某是在郴州向自己购买冰毒的人。4、同案人钟卫华的供述。2013年7月中旬他带着“大傻”(王恒志)和“珍珠”(龚某某)一起到在郴州宝莲花酒店,第二天中午,王某某来了,在房间里吸食了麻古、冰毒,他想要王某某帮忙找“张杨”,王某某走时给了他2000块钱,要他给点东西(指冰毒),他从随身带的包里的眼镜盒里面拿了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油”(冰毒)给他。当时,“大傻”和“珍珠”在房间里玩手机和电脑。这几次交易时“大傻”和“珍珠”都在边上。5、被告人王恒志的供述。他是到衡阳“林隐假日酒店”华哥与短头发交易毒品后才知道华哥是贩卖毒品的,路上都是他和华哥的女友提袋子。三、2013年7月,被告人王恒志明知钟卫华贩卖毒品,仍跟随钟卫华在郴州市宝莲花酒店向李某贩卖9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00粒。期间,被告人王恒志帮助钟卫华开车、开房、提装有毒品的包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的证言。他的外号叫“红豆”,2013年3月通过朋友认识“华哥”,“华哥”7月在郴州宝莲花酒店给了他2000粒麻古。过了几天华哥再来时,在宝莲花酒店他退了1600粒麻古给“华哥”,他和朋友吸了大约100多粒,还有大约300粒左右基本卖掉了,一般20-30元一粒,卖了约5000-6000元钱,还有大约2000-3000是别人先欠着的。同年8月1日,他在中天酒店1601房间给了钟卫华10,000元钱,这10,000元钱基本就是卖货的钱,不够部分是他从家里拿来的。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中旬,“华哥”(钟卫华)在宝莲花酒店1107房时,“红豆”(李某)当着其与“华哥”的马仔、“华哥”的女友的面给了“华哥”19,950元,“华哥”用秤量了一些毒品给“红豆”,“红豆”把毒品给了交给他钱的男子,男子便离开了。之后又有两名男子拿了一叠钱约8000元左右给“红豆”,“红豆”给了“华哥”,“华哥”又称了些毒品给他们。3、辨认笔录及照片。钟卫华、龚某某辨认出在郴州向钟卫华购买麻古的外号叫“红豆”的男子是李某。4、同案人钟卫华的供述。2013年7月份中旬他带着“大傻”(王恒志)和“珍珠”(龚某某)一起的郴州来,在郴州宝莲花酒店开了两间房,之后他先给“红豆”打了电话,告诉他住的地方,“红豆”(李某)没多久就过来了,他们在那里边聊天边吸麻古、冰毒,同时他还让他帮忙找一个“张杨”的郴州男子,后来他又打电话给“长毛”,“长毛”(李朝贵)也来了,“红豆”(李某)女朋友一直打电话催他回去,他们准备去吃宵夜,“红豆”、“大傻”、“珍珠”跟着他到停车场,他从车后备箱里拿了一包(大约2000粒)麻古给“红豆”。后来他从衡阳回来“红豆”又退了1700多粒给他,8月1日他到郴州,红豆给了他9000多元是那300粒麻古的钱。这几次交易时“大傻”和“珍珠”都在边上。5、被告人王恒志的供述。从衡阳交易完后,他和钟卫华及其女友开车到了郴州宝莲花酒店,当时有名瘸腿男子和另一男子已在房间等他们,他们一起吸食了毒品。后来又来了一个较瘦男子(李某)和一个长头发、戴眼镜的男子(李朝贵),瘦男子给了华哥8000-9000元现金,华哥拿了1000元钱叫他去再开一房。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恒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恒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恒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上诉人王恒志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帮助钟卫华贩卖毒品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恒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事实真实、客观。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恒志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恒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上诉称,未协助钟卫华贩卖毒品。经查,王恒志帮助钟卫华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同案人钟卫华的供述和购毒人员纪某某、王某某、李某及证人龚某某的证言等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诉人提出其没有帮助钟卫华贩卖毒品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结合王恒志贩卖毒品数量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从犯情节,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王恒志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洪代理审判员  张友荣代理审判员  黄小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