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如果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应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旌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