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沈庆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