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沈庆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