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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葛恒春与王良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春,王良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葛恒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生乐,沭阳县沂涛法律服务所。被告王良正,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葛恒春诉被告王良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恒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良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恒春撤回对被告王良正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