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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春牧乳品有限公司与孙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牧乳品有限公司,孙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673号原告上海春牧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天水,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继忠,男。委托代理人曹树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咏杰,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春牧乳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欠款纠纷案件,而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邱集镇董塘村XXX号,故本案属于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在《销售协议》中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而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咏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