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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列奇达花园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浦街道办事处、陈永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列奇达花园广场业主委员会,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浦街道办事处,陈永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359号原告列奇达花园广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于永勤,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浦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陈守余,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平。原告列奇达花园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列奇达业委会)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浦办事处)、陈永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夏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列奇达业委会的负责人于永勤、被告新浦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陈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列奇达业委会诉称,2013年下半年,新浦办事处负责海州区民主路古城改造,曾使用列奇达花园广场逸峰阁电梯,由于施工方对电梯使用不当,造成电梯无法运行,经查需更换变频器等配件。当时业主曾打报告给新浦办事处,办事处领导同意予以维修,并叫造计划,以便付款。经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查损坏情况,给办事处送去告知函,预算价格8600元,后办事处同意支付8600元电梯维修款。但办事处未告知原告将该款项打入陈永平账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新浦办事处拒绝给付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新浦办事处赔偿原告电梯维修款8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新浦办事处辩称,答辩人已将电梯维修款8600元支付给原告当时的物业管理人陈永平,陈永平也将款项用于电梯维修,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求。被告陈永平辩称,新浦办事处于2013年12月3日将8600元电梯维修资金汇给我,列奇达业委会现主任于永勤是知道的,于永勤参与并督促了我资金的使用情况,我将资金全部用于维修电梯,至2014年4月1日我从列奇达花园广场物业离职,原告没有找我要过钱;于永勤在我修理电梯时不是业委会主任,业委会主任是李志亮,我修理电梯的事李志亮知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列奇达花园广场逸峰阁电梯因民主路古城改造施工方使用不当导致无法运行,经连云港广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查看并出具告知函:“列奇达花园广场逸峰阁电梯因民主路古城改造,由于施工方对逸峰阁电梯使用不当,造成该梯现已无法运行,经查,需更换变频器等部分配件,预算价格8600元左右”。列奇达花园广场物业管理人陈永平将此告知函交至新浦办事处,新浦办事处2013年12月3日将电梯维修款8600元汇入陈永平账户。另查明,列奇达业委会(第二届)于2013年7月25日选举产生,业委会主任为于永勤。电梯损坏至2014年4月1日时,陈永平为列奇达花园广场的物业管理人。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备案表、告知函、财政支付申请书、支付凭证、发票、维修收据、本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列奇达花园广场逸峰阁单元的电梯应属该单元业主共同所有,该单元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和维护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电梯的维修、管理是否是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项目、新浦办事处将电梯维修款项给付陈永平是否恰当。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未与陈永平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均认可陈永平对列奇达花园广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与陈永平形成实际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一般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负责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维护、维修、运行和管理,但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事项需经业主同意。逸峰阁电梯只是需要更换变频器等配件,应属于其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之内,且该电梯出现故障后陈永平作为物业负责人将维修预算价格的告知函送交新浦办事处,新浦办事处据此将电梯维修费给付陈永平并无过错。原告称陈永平收到赔偿款项后没有修理电梯,电梯由业委会主任于永勤垫资修理,对此,若原告存在相关损失应向被告陈永平主张。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在本案中原告不要求陈永平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新浦办事处作为侵权人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新浦办事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列奇达花园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列奇达花园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雅琪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