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945号原告戴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