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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浩诉被告温海州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温海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刘浩,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温海州,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温海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