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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河北中磊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磊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74082-5法定代表人高忠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远。本院审理的李伟诉被告河北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