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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芹诉被告李铁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李某甲,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申请人:李某乙,男,44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甲诉被申请人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某乙的辽NS35**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某乙名下的辽NS35**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不得出卖、转让。对申请人担保的担保物坐落在朝阳县自有平房四间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冉 微信公众号“”